莆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莆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申请人可以在莆田市商务局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莆田市商务局办公室(具体地址:莆田市人民政府1号楼457室)查阅。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莆田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一、主动公开
(一)受理机构
莆田市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680457
传真号码:0594-2680257
电子邮箱:ptswjbgs@163.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政府1号楼457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下午15:00-18:00(夏季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信息分类
1.工作情况:商务主要工作情况信息
2.安全生产: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
3.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涉及商务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
4.计划及统计信息:商务主要经济指标运行及商务工作计划
5.政策法规:由商务制定出台的主要政策法规
6.机构设置职能与人事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机构职能情况
——人事信息: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任免、退休等情况
7.机关建设:商务机关建设情况
8.其他应主动公开
——外经贸:涉及外经贸信息
——其它:口岸、第三产业等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莆田市商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布(网址为:http://swj.putian.gov.cn/zfxxgk/fdzdgknr/)。
(三)编排体系
莆田市商务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发文日期、文号。
索引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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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索引号:为了方便政府信息管理与检索,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政府信息的内容提示。
5.发文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获取方式
1.政府门户网站:莆田市商务局 (putian.gov.cn),或登入莆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信息公开”-“莆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浏览。
2.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莆田市档案馆、莆田市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莆田市档案馆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建设西路839号
联系电话:0594-2630526
4.莆田市图书馆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玉壶路万科城内“两馆一宫”(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4-8980684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商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商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依法依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市商务局受理商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受理机构:莆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
咨询电话:0594-2680457
传真号码:0594-2680257
电子邮箱:ptswjbgs@163.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政府1号楼457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预约。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向本机构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登陆莆田市商务局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swj.putian.gov.cn/zfxxgk/gksq/直接填写并提交《莆田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确认短信,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从莆田市商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本机构送交。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本机构代为填写。
3.邮寄申请:从莆田市商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在信封上填写收件人“莆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受理申请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无法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3.办理期限: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构不予公开。本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