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局、北岸经信商务局、湄洲岛经贸招商局:
为加强对我市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现将《莆田市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商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监管方案
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经营者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以及工作需要,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2.“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办事指南
3.“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办事指南
附件1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权力事项名称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审批对象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 |
审批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承诺期限 |
无 |
审批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附件2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办事指南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附件3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办事指南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