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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T00121-0800-2023-00061 | 文号 | 莆市商务〔2023〕214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
标题 | 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将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委托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 | ||
标题 | 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将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委托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21-0800-2023-00061 | ||
文号 | 莆市商务〔2023〕214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商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 ||
标题 | 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将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委托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商务局、北岸发改局、湄洲岛商务科技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中的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由下放改为委托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包括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
二、委托要求
(一)依法行使职能。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莆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莆田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莆审改办规〔2023〕1号)文件,代表我局在辖区内行使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职能。
(二)规范审批管理。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等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确保审批质量。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做好优化审批服务工作,按照“五级十五同”各要素优化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合理使用印章。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各办理环节印章。其中《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使用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专用印章,办理结果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停止使用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印章,使用加盖“莆田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证书。
我局将根据各单位申请的合理数量提供加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已从我局申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即无公章的空白证书)及时交回我局。
(五)推送电子证照。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办结有关委托实施事项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生成并推送电子证照,同时对相关数据库涉及该许可事项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并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
(六)定期报送实施情况。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在次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实现审批结果闭环管理。
(七)受委托单位责任。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要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我局的业务监督,不得将我局委托事项进行再委托。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委托实施工作即日起实行。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
联系电话:2686379、2221808、2689600
莆田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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