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老字号”保护发展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市商务〔2019〕198号 成文日期:2019-09-1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商务〔2017〕31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莆田老字号品牌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莆仙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商事主体加快创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莆田老字号”保护发展工作规定》,请做好有关工作。

  莆田市商务局   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中共莆田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老字号”保护发展工作规定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传统文化,保护“莆田老字号”,提升“莆田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向群众提供精细化、品质化的优质服务,发挥老字号企业在建设“美丽莆田”中的重要作用,打造莆田名片。

  第二条 “莆田老字号”(英文:Puti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 成立“莆田老字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莆田老字号”的评审工作,推动“莆田老字号”发展。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莆田老字号”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要积极开展“莆田老字号”研究、保护工作,宣传推广“莆田老字号”文化,挖掘整理“莆田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创新经营方式,促进“莆田老字号”品牌价值提升和市场拓展。

第二章  评委专家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根据“莆田老字号”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评委专家库,主要负责“莆田老字号”商事主体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评委专家库成员综合考虑成员的年龄、专业、学历、职级以及行业分布等因素在社会各界遴选。

  第七条  根据评审行业不同的工作需要,评委专家成员包含符合“莆田老字号”评审要求的相关部门业务工作负责人、行业专业人士、企业家等。

  第八条  评委专家库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

  (四)在本行业内有突出表现;

  (五)热心“莆田老字号”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  遴选评委专家库成员遵循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原则。

  第十条  评委专家库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商务局审核入库并予以公布。因故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市商务局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开展“莆田老字号”评审工作时,由市商务局从专家库挑选组成评委会。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视情况邀请“中华老字号”或“福建省老字号”评审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申报单位行业及数量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挑选适当的人数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时须保证本次评委会成员全部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由市商务局从专家库中补选。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莆田老字号”评审的有关规定、要求、程序和标准,对申报材料或现场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莆田老字号”评审实行民主集中制,评审委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评审本单位的,评委会成员应当回避。如有与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实际投资人有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其他利害关系等其它需回避情形的,评审委员要主动回避或提出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违背评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该成员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莆田市境内的有关商事主体,包含符合申报条件的一、二、三产业领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坚持政府倡导、单位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报与认定工作不收取申报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莆田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事主体,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一)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字号创立已满25年(含民间工艺传承时间);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五)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六)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初审。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材料,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组织评审认定。

  (三)专家评审。评委会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并根据需要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通过主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拟认定为“莆田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期不少于十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在公示期间均可以提出异议。

  (五)认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事主体,由莆田市商务局予以认定为“莆田老字号”。

  (六)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莆田老字号”,在主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正式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牌匾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经认定的商事主体原则上每家颁发一个牌匾。如有多家分店需悬挂老字号牌匾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商务局颁发的牌匾规格复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莆田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莆田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未被认定为“莆田老字号”的单位,不得使用与“莆田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第二十五条  “莆田老字号”单位的名称、商号、注册商标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莆田老字号”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对商贸文化历史进行调查,鼓励编撰“莆田老字号”历史丛书和专著,鼓励设立“莆田老字号”展示场所。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莆田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八条  鼓励获得“莆田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或者登记。对其申请专利、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支持、引导老字号商事主体参加各种展销活动,支持“莆田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市场。

  第三十条  支持、指导“莆田老字号”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莆田老字号”参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莆田老字号”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申报技改项目。鼓励“莆田老字号”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十二条 支持“莆田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对其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当纳入本市职业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获得“莆田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合法合规使用、管理、保护和传承老字号品牌,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莆田老字号”信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莆田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保护和发展“莆田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莆田老字号”,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莆田老字号”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莆田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莆田老字号”称号的;

  (二)利用“莆田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莆田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四)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黑名单”的;

  (五)其它损害“莆田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获得“莆田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规定“莆田老字号”条件的,取消其“莆田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处理“莆田老字号”商事主体的,应将处理结果抄告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自动认定为“莆田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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