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商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莆田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莆司〔2021〕69号)要求,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四张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
因省商务厅尚未制定“四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规章,依照我局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商务行政职权和《莆田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参照三明、厦门等地市的四项清单,起草了《莆田市商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以下简称四项清单)。
二、制定过程
四项清单由市商务局法规科牵头起草,几易其稿,4月15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同步征求各县区商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在局官方网站和市政府网站上,征求社会各界及民众的意见。截止征求时间结束(科室及县区征求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22日;网站征求时间为4月18日至4月25日),除荔城区反馈无意见外,其余单位及局科室均无意见,网站公开征求亦无意见。2022年5月25日下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5月26日正式印发。
三、基本原则
在四张《清单》编制中,我局坚持依法编制,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合理公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标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
因四项清单系第一次起草制定,审慎起见,先期挑选若干个行政处罚事项作为第一批清单,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皆不纳入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裁量主要依据《莆田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莆司〔2021〕69号)里面规定的清单编制内容,幅度标准则是依据《莆田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莆田市商务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主要分为四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强制事项清单,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规章。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8项(包含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4项,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20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4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0项。上述列入商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事项总计30项。
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8项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4项
(1)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2)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
(3)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备案规定的。
(4)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
上述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20项。
(1)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
(2)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
(3)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
(4)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及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仍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5)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相关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行为的。
(6)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销商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和开具销售发票的。
(7)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
(8)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的。
(9)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
(10)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及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
(11)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实施相关行为的。
(12)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的。
(13)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
(14)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或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的。
(15)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备案基本信息和报送信息的。
(16)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销商未建立相关信息档案的。
(17)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18)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的。
(19)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20)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上述20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为: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4项
(1)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2)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业特许人未及时报告上一年度合同情况的。
(3)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商业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4)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上述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为:非主观故意,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
(1)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特许人拥有不足2个直营店,或经营时间不超过1年,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为:首次违法且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
(1)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特许人未按规定提供信息等行为的。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为:首次违法且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因我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总共只有1项,为“非法营运易制毒化学品活动中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重大安全,不予列入。
五、适用主体
市、县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机关
六、适用期限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莆田市商务局法规科余竞军,联系方式:0594-268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