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局、北岸工信和商务局、湄洲岛商务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
《莆田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莆田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莆田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2.《莆田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莆田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莆田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莆田市商务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其他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局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是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法制审核工作。
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后、报送局领导审批前,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送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和决定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四)相关执法依据;
(五)经过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第六条 执法事项承办科室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第七条 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人员的回避,由法规科负责人决定;法规科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法规科可通过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召开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承办科室应予配合。法制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规科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应当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裁量不合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对法规科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执法机构和法规科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执法事项承办科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事项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事项承办科室、法规科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局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由执法事项承办科室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材料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管委会)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莆田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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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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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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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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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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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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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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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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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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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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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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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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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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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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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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