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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2年04月23日 10:57        字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及县区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执行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市直及县区各预算单位在实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时,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应当同步向指挥部医疗物资(资金)与后勤保障组备案。各采购单位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过程材料和凭据的管理,备注“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留存备查,事后做好统计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检举处理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区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对疫情防控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

莆田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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