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办法》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发起但未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照《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切实落实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待省财政厅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后,采购人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开展需求调查,并通过电子化方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
三、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的,要加大检査抽查力度,并要求采购人扩大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范围。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9号)
莆田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