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莆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莆财购〔2016〕2号)进行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印发。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一)关于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品目分类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ptzfcg.gov.cn)下载。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以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管理(通用目录)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部分品目实行网上超市或法定采购方式采购。网上超市采购按照《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莆财购〔2018〕1号)、《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采购金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18〕2号)执行。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管理(部门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金额起点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并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
(四)自行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和目录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人应当做好自行采购的内部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
通用目录内金额起点为2万元的,自行采购同类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通用目录外自行采购同类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同类品目是指采购实施计划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与自行采购质疑投诉等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
四、评标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相对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适合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服务标准不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五、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人应当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小规模工程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后或在用设备更新(如电梯、中央空调等)的货物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时,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市场调查、价格测算,设定最高限价。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莆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莆田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