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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加油船审批外)

2016年12月09日 11:38        字号: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加油船审批外)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理条件

加油站设立: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岸基加油点设立:1.符合全省成品油加油站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部门的验收。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有关规定。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控股权人发生变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原企业所有证照有效且年检合格。加油站在规划确认期间不得转让或租赁。配送企业不得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法人、自然人

申报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申请核发加油站、岸基加油点(含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由新建加油站点提供);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汽油、煤油企业提供)或消防验收意见书(由仅经营柴油企业提供);

5.迁建、改扩建企业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6.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企业可不提供,由我厅查询)。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控股权人未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表格应由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并盖其单位公章;公司制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盖其单位公章,若企业分支机构出具了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则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章并盖其单位公章);2.工商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3.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需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租赁加油站经营:除提供上述1-4材料外,还应提交加油站产权人股东会议决议(仅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提交)、租赁合同、承租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品种变更(仅限汽油柴油变更为柴油):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项应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

中石化、中石油、中化、中海油四大国有企业批量变更:1.变更企业清单;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证书到期换证: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证书遗失补办: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二)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控股权人发生变化(应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1.《成品油经营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2.拟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4.工商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若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没有体现转让前后投资人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权转让协议和原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及原股东身份证;5.变更后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经营汽油、煤油企业提交);6.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书注销:(1)《成品油经营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涉及股份制企业或企业分支机的,还要求提供:股份制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企业分支机构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

备注:1.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出示原件由商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名确认。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转报;省商务厅受理;省商务厅审批;办结,做出许可决定)

备注:“加油船审批”已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机关

福建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方式

0591-87270273监督电话:0591-87872302,9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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